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实施《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告的要求,结合江安县实际,现将具体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二、申报范围:凡属于江安县行政区划内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方式:现场申报,符合《标准》的单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2)后,向江安县消防救援局进行现场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的名称申报,上一年度已确定为重点单位的无需重新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产权单位、经营或使用单位身份竞合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五)《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中的“以上”“大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六)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无需申报但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五、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因发生停业、搬离、拆迁,经营面积范围减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备,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六、申报所需材料: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填写《江安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附件:1.
2.
3.
江安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2月5日
记者/作者:江安县消防救援局
编辑:康如梦
责编:张军、黄斯敏
监制: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