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治理活动。
第三条【其他情形】以下建设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园林、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防护栏、临时撑杆搭棚、附属于建筑物的广告招牌;
(二)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三)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四)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
第四条【原则和机制】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部门执法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查处机关】本实施办法所称查处机关,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查处机关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相关行政执法。
第六条【责任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
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自觉遵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乡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不得进行或者参与违法建设;
(三)不得利用违法建设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示范作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行业自律】房地产经纪、物业服务等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行业组织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激励机制】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
第二章 巡查监管
第十一条【部门联控】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林业竹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在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建设线索移交查处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基层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制定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时,应当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等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的,及时查处;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建设线索移交相关查处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村(居)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在本片区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第十四条【施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参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鼓励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参与本小区违法建设治理活动。
装饰装修企业、个人明知是违法建设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物业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建设,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保存涉及违法建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处置记录等档案和资料。
第三章 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认定机制】对违法建设需要作相关规划认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来函进行规划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违法建设,可以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不能拆除的处理途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收入的计算,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已经销售的,没收违法部分销售收入;未销售或者销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违法收入。
查处机关在依法处置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水电气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曝光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发布等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治理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联动处置】在获知违法建设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交易手续,不得对违法建设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对申请利用违法建设作为经营活动场所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告知申请人,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依法配合开展其他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
对装饰装修企业明知是违法建设依然施工的将依法予以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公职人员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失信惩戒程序】对主管部门认定为社会影响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当事人,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作者:宜宾发布
编辑:康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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